刑事案件与警方应对
外国人被逮捕、羁押时,应分开确认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
外国人被逮捕时,应把刑事案件的应对与对在留资格(在日本居留并从事一定活动所需的法律资格)的影响分开确认。仅因被逮捕,并不一定会立即失去在留资格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(根据入管法要求离开日本的行政程序)。但是,即使不起诉或获得缓刑,也不一定不会影响在日本的居留。
逮捕后,请尽快确认以下六点。
本人在哪个警察署或设施,以及何时被逮捕
是否已经能够联系值班律师或刑事辩护律师
本人能够充分理解的语言和方言是什么
是否有慢性病、必需的药物、受伤、残障,以及宗教或饮食方面的需要
国籍、护照、在留卡、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
是否希望联系家人、工作单位以及领事馆
如果本人不能充分理解日语,不要装作已经理解,应具体说明本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言。对无法确认内容的供述笔录(调查机关整理讯问中所说内容的书面文件),在能够理解内容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正之前,不要签名或盖章。请尽早咨询律师。
无需等待资料整理、翻译或设施回复,请先在可知范围内咨询律师。先说明本人能否用较容易表达的语言或方言传达症状、疼痛、既往疾病、药物、就诊地点和希望接受的治疗;如因语言或文化差异而难以表达症状或治疗意愿,也请如实告知律师。还要说明本人对医生解释的理解程度及不明白之处,以及已知的、需要尽快处理的治疗事项。本人或家属无需先自行判断紧急性,也无需等到准备充分后再行动。
接下来,请向设施或律师确认需要传达哪些医疗信息、传给谁以及通过什么方式传达;病历、处方信息等记录可以向哪里、通过什么方式确认或取得。
本文提供的是咨询律师前用于整理情况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对个别案件的法律判断,也不保证案件结果。
律师: 近藤 良 · 广岛律师协会会员
注册编号 68207
更新日期:

外国人刚被逮捕时,家属应确认什么
家属或支援人员应先用简短的备忘录记录事实。
本人姓名、别名、准确的字母拼写、出生日期和国籍
被逮捕的日期、时间和地点、警察署,以及在知道的情况下记录案件名称和负责部门
第一语言和方言、能够读写的语言、理解日语的程度
护照号码、在留卡号码、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
慢性病、药物、受伤、残障、怀孕和食物过敏
在日本的住址、同住家属、工作单位和学校
本人和家属希望联系的领事馆
不知道的项目可以留空。不要靠猜测填写,应从已知信息开始向律师说明。
即使家属详细询问案件情况,警察也不一定会全部说明。如果连本人在哪里都无法确认,可以从负责疑似逮捕地点的警察署、本人工作单位或同住人等处整理已经确认的事实。
想详细了解家属最初的应对、会面和送入物品,请查看家属有人被逮捕时的文章。
逮捕后的72小时和羁押如何进行
一般的刑事程序会按以下顺序进行。这里的“羁押”是指由法官决定继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程序。
| 阶段 | 主要进展 | 家属和本人要做的事 |
|---|---|---|
| 逮捕后 | 警察在逮捕后48小时以内决定释放,或者将本人移送检察官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3条第1款、第5款) | 确认留置地点和逮捕时间,请求值班律师 |
| 送交检察官后 | 检察官在接收本人后24小时以内,且在逮捕后72小时以内,判断是否申请羁押、提起公诉或释放(同法第205条第1款至第4款) | 向律师说明住址、家属、工作、健康、口译和在留资格等信息 |
| 犯罪嫌疑人羁押 | 法官批准羁押后,原则上从申请羁押之日起算10日。有不得已的事由时,延长的期间合计不得超过10日(同法第208条第1款、第2款) | 与律师讨论对羁押提出异议或争取释放的应对方式 |
| 起诉后 | 本人从犯罪嫌疑人变为被告人,进入刑事审判。人身自由可能继续受到限制 | 准备保释、证据、口译和审判 |
| 判决后 | 宣告无罪或有罪,并说明刑罚内容、缓刑等 | 另行确认刑事结果对在留资格和退去强制的影响 |
有时会用一句话解释为“最长23日”,但实际期限要根据逮捕时间、送交检察官、羁押决定以及是否延长来确认。也可能因其他案件再次被逮捕,因此家属不要只根据天数认定释放日期。
法官认定有相当理由怀疑本人实施犯罪,且符合法定事由(如有逃亡或隐匿证据的可能),并认为有必要继续拘束本人时,才会批准羁押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0条第1款、第207条第1款)。律师有时会用资料说明固定住址、家属、工作或学校、联系方法,以及不接触相关人员的方法,并对继续拘束的必要性提出异议。
值班律师和国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
逮捕后,可以先请求值班律师。值班律师制度由律师协会派律师与被逮捕的人会面。受派遣的律师会就如何应对讯问和今后的程序提供建议。
根据广岛律师协会的说明,同一案件首次派遣值班律师是免费的。本人可以向警察署或法院工作人员表示“请叫值班律师”。家属也可以通过负责被留置警察署的律师协会窗口提出申请。联系方式可能发生变化,请通过广岛律师协会的值班律师说明确认。
律师可以在没有警察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本人会面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9条第1款)。这称为秘密会见交通权(不被调查机关听见、与律师交谈的权利)。本人应向律师说明口译是否准确、讯问时被说了什么、签署过什么文件、受伤和用药情况,以及希望传达给家人的内容。
之后的辩护律师包括由本人或家属承担费用委托的私人辩护律师,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由法院指定的国选辩护人(由国家承担制度范围内费用的辩护律师)。被羁押后,即使在起诉前,也可能指定国选辩护人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之2第1款)。不要认为逮捕后会自动获得国选辩护人,请先请求值班律师。
不懂日语时,如何应对讯问和供述笔录
仅仅“懂一点英语”或“会日常会话”,并不一定能够准确理解刑事程序。请具体说明以下各点。
自己能够最准确说出的语言和方言
能够阅读的文字,以及不能阅读的文字
能否用日语理解法律、日期、时间、数量和身体部位等内容
口译用语不自然、速度过快或方言不同等问题
感觉问题与回答的意思不一致的地方
沉默权是指本人无需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陈述的权利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8条第2款)。是完全不回答,还是只不回答部分问题,包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使用沉默权,都应与律师商量。
拿到供述笔录时,至少确认以下内容。
是否准确翻译成自己能够理解的语言,并且是全文翻译
是否有不是自己说的内容、意思不同的内容或遗漏
要求更正的地方是否已经改正
调查机关应让本人阅览供述笔录,或向本人朗读,并询问有无错误;如本人要求更正等,应将该要求记入笔录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8条第4款)。只有在理解内容并确认正确后才考虑签名或盖章。本人有权拒绝签名或盖章(同条第5款)。
即使有口译,也不要在无法理解时因为“有口译就没问题”而签名。如果感觉口译不准确,请把记得的范围内何时、谁、把什么语言怎样翻译的情况告诉律师。
想详细了解口译的作用,请查看外国被告人与刑事口译的文章。如果尚未被逮捕,只是被警察要求自愿到场,请先查看被警察叫去时的文章。
家属可以为会面、送入物品和用药做什么
家属能否会面、可以送入什么物品,会因设施、星期、时间、案件阶段和法院决定等而不同。如果本人被附加接见等禁止(法院限制与家属或熟人会面、通信等的决定),家属可能无法会面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1条、第207条第1款)。原则上,律师可以秘密会见本人(同法第39条第1款)。
家属应向设施确认以下事项。
可以会面的人员、星期、受理时间和所需身份证明
现金、衣物、眼镜、信件等能否送入
关于慢性病、处方药和看诊,应把信息传给哪里
外语书籍、宗教上必要的物品和饮食方面需要如何处理
无需等待资料整理、翻译或设施回复,在可知范围内请先咨询律师。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本人母语寄出或接收信件,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家属与本人会面时可以使用本人母语;请分别逐项确认。请在可知范围内传达本人希望使用的语言、希望联系的对象,以及希望通过信件或会面传达的内容。家属应分别向设施和律师确认是否可以用本人母语寄送和接收信件、家属与本人会面时是否可以使用本人母语,以及翻译如何处理。如果回答不明确或表示有困难,请把回答及理由告诉律师,并咨询其他联系方法。不要由家属单独决定本人不希望的联系或方式。
如果本人有相关情况,请在可知范围内整理需要什么、何时需要,例如祈祷、斋戒、宗教上必要的物品或饮食方面的需要,然后向设施单独确认。不要把获得相应处理或许可视为理所当然;请从本人的意愿出发进行确认。
药物不一定可以直接交给本人。请记录药名、用量、开药医院,以及不服药的危险,并尽快告知设施和律师。向工作单位或房东说明情况,也应先向律师确认本人的意愿以及对案件的影响后再进行。
领事馆可以做什么
外国人被逮捕、留置或羁押时,应说明本人是否希望联系本国的领事机构。根据与本人国籍国之间的条约,领事通报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。
领事馆一般可能确认国籍和护照、联系家属、介绍当地制度和律师信息等。但是,领事馆不是日本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。关于讯问的法律建议、对羁押提出异议、申请保释以及刑事审判的辩护,应咨询律师。
拥有两个以上国籍、国籍不明,或者涉及难民及补充性保护问题的人,联系哪个国家本身可能很重要。如果存在与本人安全有关的情况,请在联系领事机构前告知律师。
保释何时、根据什么情况判断
保释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人以缴纳保证金等为条件,暂时解除审判期间人身拘束的制度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8条第1款、第93条第1款、第94条第1款)。保释只能在起诉后申请(同法第207条第1款但书排除起诉前保释)。起诉前不是保释,律师会考虑对羁押决定提出异议,或者开展争取释放的活动。
法院会确认是否存在逃亡或隐藏证据的可能,以及继续拘束本人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等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0条)。结论并不会只因本人是外国国籍而确定。但是,住址、护照、在留资格、家属、工作,以及参加审判的方法等,可能与判断逃亡可能性的情况有关。
考虑保释时,请向律师说明以下信息。
释放后居住的具体地址,以及同住人的同意
负责监督本人、支持本人参加审判的人
与家属、工作单位、学校和社区的关系
不接触受害人、共同犯罪者、证人等的具体方法
能够提出如何保管护照和在留卡、如何防止出境的方法
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,以及是否需要更新等
继续被拘束会造成的通院、护理、育儿、工作等方面的不利益
如何准备保证金
提供这些信息,并不保证保释会获准。还要结合罪名、案件内容、证据、与相关人员的关系、过去出庭情况等,由法院针对每个案件作出判断。
被逮捕后会失去在留资格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吗
逮捕、刑事审判、在留资格和退去强制不是同一回事。
| 在刑事程序中确认的事项 | 在入管程序中确认的事项 |
|---|---|
| 被怀疑实施了什么犯罪 | 当前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 |
| 证据和本人的说明 | 实际活动是否符合在留资格 |
| 是否有必要继续逮捕或羁押 | 是否存在逾期居留或资格外活动 |
| 起诉或不起诉、无罪或有罪 | 是否符合入管法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 |
| 刑罚的种类和轻重 | 罪名、刑罚与在留资格的关系 |
| 保释、缓刑、服刑 | 家属、在留经历、生活状况、在留特别许可(允许在日本继续居留的特别许可)等 |
退去强制是行政程序,用来确认是否符合《入管法》(管理在留和出入境等的法律)第24条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。问题不只包括与犯罪有关的事由,也可能包括逾期居留、非法入境、从事获准范围以外的活动等。
即使本人被刑事设施拘束,也可能另行进行退去强制程序(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》第63条第1款)。因此,应尽快把在留卡和护照、过去的在留申请、家属关系、工作、住址、纳税和社会保险等资料交给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。必要时,与处理入管问题的律师等合作确认。
也请确认在留期限。即使被逮捕或羁押,在留期限也不会自动延长。如果期限临近、已经过期,或找不到在留卡,应与律师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(负责在留手续的机构)确认更新等的必要性和提交方法。
特别永住者与持有一般在留资格的人,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。不要只根据一般文章下结论,请个别确认。
不起诉或缓刑就不会影响在留资格吗
不起诉是检察官不请求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处理。它与无罪判决不是同一制度。全部刑罚缓期执行,是指虽然被判有罪并获判拘禁刑等刑罚,但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该刑罚的制度(《刑法》第25条第1款)。缓刑不是无罪。
即使不起诉或获得缓刑,也要另行确认以下事项。
案件是否本身涉及违反入管法
实际工作或活动是否符合在留资格的范围
是否已经超过在留期限
如果判处缓刑,判决中的罪名和刑罚是否与退去强制事由有关
是否存在影响在留资格被撤销、下次更新或变更的情况
在日本的配偶、子女、长期在留经历、工作、疾病等生活情况
反过来,受到有罪判决的外国人也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结果。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会因罪名、刑罚、在留资格、是否为特别永住者,以及家属和生活状况等而不同。
想详细确认在留方面的问题,请查看在留资格与法律问题的文章。
法院和入管(出入国在留管理厅)会确认哪些情况
刑事审判中的刑罚轻重,一般会以行为结果、危险性、动机和经过等犯罪本身的情况为基础,同时考虑赔偿受害、前科、反省、释放后的生活环境等作出判断。
在外国人的案件中,可能因为语言和在留问题,难以充分说明事实,生活环境的资料也容易不足。应按以下方式整理为客观资料。
| 确认的事项 | 准备的资料和说明 |
|---|---|
| 事实经过 | 监控录像、消息、位置信息、合同和工资资料、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|
| 口译和供述 | 第一语言和方言、感觉口译有问题的日期和时间、要求更正供述笔录的情况、向律师报告的内容 |
| 受害损失的弥补 | 赔偿受害人损失、道歉、如何应对禁止接触。联系对方应通过律师进行 |
| 逃亡可能性 | 住址、家属、工作或学校、监督人员、参加审判的方法、护照的保管方式 |
| 防止再次发生 | 治疗、教育、就业支援、家属监督、生活计划 |
| 在留资格 | 在留卡、护照、申请记录、家属关系、住址和工作、纳税和保险 |
结果预期不会只根据这些资料决定。只有对照检察官的主张、证据、本人的说明和对本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后,才能进行研究。在早期阶段,应整理刑事案件的目标与在留方面的目标,避免两者互相矛盾。
例如,希望尽快回国,与希望继续在日本和家人生活,所需收集的资料和入管程序的应对会不同。不要在未确认本人意愿的情况下,只由家属决定方针。
咨询前准备哪些信息和资料
本人姓名、别名、字母拼写、出生日期和国籍
留置地点、逮捕日期和时间、案件概要,以及从警察、检察官或法院收到的文件
第一语言、方言、能够读写的语言和日语程度
护照、在留卡、在留资格、在留期限和过去的申请资料
在日本和外国的住址及出入境经历
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家属关系资料
雇佣合同、工作单位、学校、工资、纳税和社会保险资料
慢性病、药物、就诊地点、残障或怀孕等健康信息
与案件有关的消息、照片、视频、合同、收据和位置信息
与受害人、共同犯罪者、证人等的关系。不要自行联系,应告知律师
本人的希望,例如释放、不承认指控、和解、回国或继续在日本居留
请不要丢弃原件、删除消息,或要求相关人员串通说法。这样可能被怀疑隐藏证据,并在羁押、保释和审判中成为不利情况。
收到法院文件的人,也请查看外国人收到刑事审判文件时的文章。
常见问题
被逮捕后会马上被强制遣返吗?
仅因逮捕,并不会立即决定退去强制。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是分开的。但是,如果被怀疑符合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,入管程序可能在刑事程序进行期间或结束后继续进行。
家属可以见到本人吗
这取决于设施的会面规则以及是否有接见等禁止。即使家属无法会面,原则上律师仍可以秘密会见本人。请先向设施和律师确认。
逮捕后马上可以申请保释吗
保释是起诉后的制度。起诉前,律师会考虑对羁押决定提出异议,或开展争取释放的活动。
只会日常日语,就不需要口译吗
日常会话能力与准确理解刑事程序是两回事。请确认本人能否理解罪名、权利、日期和时间、数量,以及供述笔录中的细微表达。不懂的词语或怀疑有误译时,应当场向有关人员并向律师说明。
通过口译制作的供述笔录,签名就可以吗
仅有口译在场并不充分。应确认能够理解全文意思,内容与自己说的话一致,并且要求的更正已经反映。如果无法确认,请在签名或盖章前咨询律师。
获得缓刑就可以留在日本吗
缓刑不是无罪。罪名、刑罚、在留资格、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,以及家属和生活状况等都要另行确认。不能仅凭缓刑保证可以继续在留。
不起诉就不会影响在留资格吗
即使不起诉,也可能另有逾期居留、资格外活动或虚假申请等入管方面的问题。请确认案件事实和处理理由,以及当前的在留情况。
请领事馆帮忙就能释放本人吗
领事馆不是代替日本法院或调查机关决定释放的机关,也不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。应把国籍、护照、联系家属等支援,与律师提供的法律应对分开考虑。
在留期限在羁押期间届满,会自动延长吗
不会自动延长。请尽快与律师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期限、所需手续以及被拘束期间的提交方法。
想一起整理逮捕、羁押和在留问题的人
逮捕后,程序会在很短时间内推进。即使以下信息还没有全部准备好,也请在知道的范围内发送。
负责留置的警察署和逮捕日期、时间
本人的国籍、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言
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限
案件概要,以及从警察或法院收到的联系
慢性病、药物、家属和子女、工作等需要尽快处理的情况
是否已经与值班律师或其他律师交谈
如果紧急性高,除了网上受理表,也请利用广岛律师协会的值班律师制度等。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要当作同一个结论处理;必要时,应由能够处理这两个领域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合作确认。
遭受犯罪侵害的人,请查看外国人遭受犯罪侵害时的咨询文章。
官方资料
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25日确认的官方资料编写。法令、制度和咨询窗口可能变化;处理具体案件时请确认最新信息。
常见问题
常见问题
关于向近藤良律师咨询或正式委托
提交在线咨询申请表后,是否就已经正式委托近藤良律师?
不是。在线咨询申请表只是律师确认您情况的第一步。仅提交信息并不会成立正式的律师委托关系。
我提供的信息和咨询内容会被保密吗?
律师依法负有保守执业过程中所知秘密的义务。通过网站提交的信息如何处理,也会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说明。
法律咨询的费用是多少?
提交在线咨询申请表是免费的。法律咨询费用为每30分钟6,600日元。在您正式委托律师处理案件前,会说明相关费用和处理方式。口译费用目前尚未确定。
日语不熟练也可以参加面谈吗?
如果您希望使用日语以外的语言沟通,我们会根据个别情况确认可采用的方式。面谈时律师会逐项确认内容,并由律师负责法律说明和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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